来源_灿东财务 发布日期:2024年0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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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持续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切实减轻企业申报负担,根据《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20年“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意见》(税总发〔2020〕11号)和《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环境的若干意见》(税总发〔2017〕101号)要求,经税务总局批准,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决定自2020年10月1日起实行综合申报,详情如下:涵盖范围01企业所得税(预缴)02城镇土地使用税03房产税04土地增值税05印花税注意事项1.纳税人需申报缴纳以上一个或多个税种时,可选择税种综合申报;2.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暂不涵盖按月预缴企业、核定征收企业和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申报渠道北京市电子税务局--综合申报�?槟伤叭艘部筛莅焖跋肮�,选择使用原单税种申报�?榻衅笠邓盟埃ㄔそ桑�、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和印花税申报。纳税期限调整详细解读施行时间本公告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政策原文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实行综合申报的公告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7号为持续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切实减轻企业申报负担,根据《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20年“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意见》(税总发〔2020〕11号)和《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环境的若干意见》(税总发〔2017〕101号)要求,经税务总局批准,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决定实行综合申报,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实行综合申报自2020年10月1日起,纳税人需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预缴)、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中一个或多个税种时,可选择综合申报。综合申报主要适用于企业所得税按实际利润额按季预缴的查账征收企业,暂不涵盖按月预缴企业、核定征收企业和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纳税人可通过北京市电子税务局进行综合申报。二、调整印花税纳税期限印花税按季或者按次计征。实行按季计征的,纳税人应当于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并缴纳税款。三、施行时间本公告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对本市保险合同缴纳印花税问题的通知》〔(89)市税三字第392号,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6号修改〕第二条、《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地税地〔2006〕531号)第一条、《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2013年第14号发布,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修改)第十一条中“按月”申报缴纳的内容同时废止。特此公告。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2020年9月9日解读关于《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实行综合申报的公告》的解读一、为什么要实行综合申报根据《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20年“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意见》(税总发〔2020〕11号)和《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环境的若干意见》(税总发〔2017〕101号)要求,为持续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切实减轻企业申报负担,经税务总局批准,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决定实行综合申报,即企业所得税(预缴)、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和印花税合并申报并缴纳税款。综合申报是进一步减少报送资料、优化申报流程、服务纳税人的重要举措,也是转变税收征管方式和深化“放管服”改革的重要体现。二、关于税种综合申报渠道纳税人可通过北京市电子税务局进入综合申报�?榻猩瓯�。纳税人还可根据办税习惯,选择使用原单税种申报�?榻衅笠邓盟埃ㄔそ桑�、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和印花税申报。三、关于纳税期限为减少纳税次数,《公告》明确,印花税可按季或者按次计征。原实行按月计征的纳税人调整为按季计征,纳税人应当于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并缴纳税款。已完成所属期为2020年7月、8月申报和缴纳税款的原按月计征印花税纳税人,在10月征期进行综合申报时,只申报所属期为9月的印花税并缴纳税款。对与本公告规定不一致的文件条款中“按月”申报缴纳的方式予以废止。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半年计征不变。在10月征期进行综合申报时,申报所属期为7月—12月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并缴纳税款。土地增值税按季度计征不变。在10月征期进行综合申报时,申报所属期为7月—9月的土地增值税并缴纳税款。企业所得税(预缴)按季度计征不变(综合申报主要适用企业所得税按实际利润额按季预缴的查账征收企业,暂不涵盖按月预缴企业、核定征收企业和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在10月征期进行综合申报时,申报所属期为7月—9月的企业所得税(预缴)并缴纳税款。四、关于《公告》施行时间本公告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带您学习财税知识,还有财税大咖在线答疑,解你所惑。获取更多财税资讯,请持续关注 可开宿住,餐饮,等发票校会计实务栏目, 提醒!2020中秋节购物卡账务处理,会计处理不当=稽查风险
【问题】机动车发票的打印要求有哪些?【答案】一、根据《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印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68号)规定:“四、……货运发票和机动车发票的各项打印内容不能打印出格,票面不能手工涂改;如发生开具错误,应按废票处理。受票方对已开具的发票应妥善保管,不得折叠、挤压。机动车购货单位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则‘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一栏内应填写纳税人识别号。五、纳税人在开票过程中,如出现使用的电脑家标准字库无法打印汉字的现象,可以手工填写,但需在手工填写的汉字上加盖开票单位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指发票联、注册登记联),代开发票加盖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专用章。”二、根据《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票面内容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7号)规定:“一、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票面调整内容及填用(一)将原‘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栏调整为‘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识别号’栏内打印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如购买方需要抵扣增值税税款,该栏必须填写,其他情况可为空。(二)将原‘购货单位(人)’栏调整为‘购买方名称及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栏;‘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应换行打印在‘购买方名称’的下方。(三)增加‘完税凭证号码’栏;‘完税凭证号码’栏内打印代开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时对应开具的增值税完税证号码,自开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时此栏为空。(四)纳税人销售免征增值税的机动车,通过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开具时应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栏选填‘0’,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栏自动打印显示‘***’,‘增值税税额’栏自动打印显示‘******’;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票面‘不含税价’栏和‘价税合计’栏填写金额相等。(五)根据纳税人开票需要,增加‘厂牌型号v栏宽度、压缩‘车辆类型’栏宽度,并相应调整‘购买方名称及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吨位’栏宽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联次、规格及票面所有栏次高度不变(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票样见附件)。二、本公告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自2014年7月1日起启用,2015年1月1日起旧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停止使用。”加入实务畅学卡会员,随时随地在线提问,多名财税专家免费极速答疑,学习更多财税资讯、财经法规、专家问答、能力测评、免费直播,可以查看 可开宿住,餐饮,等发票校会计实务频道, 主办会计是什么意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