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_灿东财务 发布日期:2024年0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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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财政厅 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豫人社办〔2023〕38号各省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济源示范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金融局、税务局,航空港区财政审计局、税务局,各县(市)财政局,省社会保险中心: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增强企业活力,促进就业稳定,根据人社部发〔2023〕19号文件精神,现就我省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自2023年5月1日起,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至1%(其中单位部分0.7%,个人部分0.3%)的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4年底。二、关于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一)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号)有关实施条件,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自2023年5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仍按原统筹地区基金结余情况分别计算。即:截至2022年底,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18至23个月的统筹地区继续执行费率下调20%的政策,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24个月以上的统筹地区继续执行费率下调50%的政策。期间,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低于18个月后,停止下调费率。(各统筹地区降费幅度详见附件)(二)自2024年1月1日起,工伤保险基金实现统收统支之后,全省作为一个统筹地区,重新按照2023年度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情况计算,执行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至2024年底。(三)此次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是2022年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工作的延续,不是在去年降低基础上再进行下调。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工作和其他定向缓缴政策叠加执行。即申请缓缴的相关行业单位,在缓缴期满后按照阶段性降低后的标准补缴。三、工作要求(一)各地要加强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基金运行分析,平衡好降费率与保发放之间的关系,既要确保降费率政策落实,也要确保待遇按时足额发放,确保制度运行安全平稳可持续。(二)各地要继续按照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缴费比例、缴费基数等相关政策,不得自行出台降低缴费基数、减免社会保险费等减少基金收入的政策。(三)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部门要按规定开展降费核算工作,并按月及时上报有关情况。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性强,社会关注度高。各地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上来,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各地贯彻落实本通知情况以及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报告。附件: 2023年工伤保险费率降幅表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2023年4月21日 旅客运输服务纳入增值税抵扣范围
问题:新租赁准则(企业第21号——租赁)的核心变化?答案:从承租人角度来说,取消承租人关于融资租赁与经营租赁的分类,要求承租人对所有租赁(选择简化处理的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除外)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并分别确认折旧和利息费用。从出租人角度来说,基本沿袭了原租赁准则的会计处理规定,但改进了岀租人的信息披露,要求出租人披露对其保留的有关租赁资产的权利所采取的管理战略、为降低相关风险所采取的措施等。你关心的热点,才是实务的头条。戳图点击了解财税实务会员,更多知识等你拿 房地产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的会计分录怎么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