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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_灿东财务 发布日期:2024年01月10日

公司快递费用计入什么会计科目?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是否需要缴纳房产税? 答:财政部、税务总局《》(财税〔2009〕3号)规定,根据2008年12月31日国务院发布的第546号令,自2009年1月1日起,废止《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组织以及外籍个人(包括港澳台资企业和组织以及华侨、港澳台同胞,以下统称外资企业及外籍个人)依照《》(国发〔1986〕90号)缴纳房产税。也就是说,自2009年1月1日起,外资企业及外籍个人的房产不仅要缴纳房产税,而且在征收范围、计税依据、税率、税收优惠、征收管理等方面均按照《房产税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执行。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是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吗? 答:根据国务院《》(国务院令第483号)第二条规定,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本决定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因此,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是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 租房时房东在合同中规定: 本合同租金所应缴纳的税金由承租方缴纳 ,请问这样规定合理吗? 答:根据《》第五十二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进行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税收是以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形式授权实施的行政征收活动。征收项目、纳税义务人(或称纳税人)、税率等均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第三条规定,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作出的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一律无效。纳税人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其签订的合同、协议等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一律无效。根据《》和《》的相关规定,对出租房屋获取租金所应缴纳的营业税、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是出租人,且营业税的计税基数是出租人向承租人所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房东在合同中作上述规定明显有非法转移纳税义务的企图,且有非法降低计税基数逃避纳税的嫌疑,违反了税收征管规定,属无效合同条款。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无效的合同条款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因此,房东无权要求承租人承担他自己应缴的税金。 企业集团内部使用的有关凭证是否征收印花税? 答:根据《》(国税函〔2009〕9号)的规定,一些企业集团内部在经销和调拨商品物资时使用的各种形式的凭证(表、证、单、书、卡等),既有作为企业集团内部执行计划使用的,又有代替合同使用的。根据《》及有关规定,对于企业集团内具有平等法律地位的主体之间自愿订立、明确双方购销关系、据以供货和结算、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应按规定征收印花税。对于企业集团内部执行计划使用的、不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不征收印花税。 延期申报预缴税款小于实际应纳税额,对补缴的税款是否征收滞纳金? 答:根据税务总局《》(国税函〔2007〕753号)第一条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纳税人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但要在纳税期内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预缴税款之后,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税款结算的,不适用《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关于纳税人未按期缴纳税款而被加收滞纳金的规定。并且当预缴税额大于应纳税额时,税务机关结算退税但不向纳税人退还利息。当预缴税额小于应纳税额时,税务机关在纳税人结算补税时不加收滞纳金。 个体工商户没有达到增值税起征点,可以领购发票吗? 答:根据税务总局《关于规范未达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123号)第五条的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的有关规定供应未达起征点户生产、经营所需的发票。同时,应对其发票领购的数量和版面实行有效控制,对其发票开具、保管和缴销应制定严格的管理措施。对发票开具金额达到起征点的,税务机关应按其发票开具金额进行征税。 购进货物不符合规定,购货方要求退货并已运回销货方,已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如何处理? 答:根据税务总局《》(国税发〔2006〕156号)规定,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以下简称《申请单》)。《申请单》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经认证结果为 认证相符 并且已经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一般纳税人在填报《申请单》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经认证结果为 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 、 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的,一般纳税人在填报《申请单》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作废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1.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2.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3.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 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 、 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 注:热点问题解答仅供参考,具体执行以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整理提供) 责任编辑:冠 股权投资损失的税务处理技巧

              财政部、国税总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已经着手房地产税的推进工作,目前对房地产税会签的相关程序已经接近尾声。 千呼万唤不出来的房产税,终于彻底成为了房地产调控的最重要手段。 在9月29日国务院所属八部委下发新一轮调控政策后,财政部、国税总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已经着手准备房地产税的推进工作, 十一 长假后,上述三部门已经联合启动了对房地产税会签的相关程序,截至记者发稿时,这项工作已经接近尾声。 此前,上海市房管局局长刘海生在解读上海12条调控政策时表示,待中央政策明确后,上海将加速房地产税改革的试点推进工作。三部门于 十一 长假之后的会签,意味着上海、重庆的房地产税试点已经是箭在弦上。而在未来,对不同类型住宅品类征收房地产税,基本已成定局。 会签程序启动 十一 长假后的第一天,财政部、国税总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启动了对房地产税相关行政规章和文件的会签工作。 9月29日,国务院所属八部委出台新一轮楼市调控措施,巩固遏制房价过快上涨所取得的成果。在系列措施中,明确提出加快推进房地产税改革试点工作,并逐步扩大到全国。较之于4月14日国务院常务办公会纪要中提出的 加快研究制定引导个人合理住房消费和调节房产收益的税收政策 加快研究 已经被 加快推进 取代。 所谓会签是指一份行政文件的草案,在出台之前,由涉及管辖权的相关主管部门,提出各自意见,并在协调之后进行修改,一般进入会签阶段后,就意味着该份文件即将正式下发。 10月13日晚,《经营报》记者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一位官员求证此事,这位不愿具名的官员并未否认,只是表示,具体时间将依照国务院的统一工作安排。另据记者了解,目前上�:椭厍斓姆康夭案母锸缘惴桨�,均已报备至此次参与会签的财政部、国税总局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消息人士称,目前三部门会签的房地产税政策,包括了对上海、重庆两份试点方案修改的内容。与此同时,记者获悉,除去上海、重庆两份试点方案,国税总局在此之前,也已拿出了一套房地产税改革的试点方案。 全国工商联住宅产业商会会长聂梅生亦证实,房地产税试点改革工作,在数个月内就将展开。 记者了解到,十一长假期间,上海出台了落实新一轮调控政策的地方12条执行细则,上海市房管局局长刘海生在解读这些政策中关于 积极准备房地产税改革试点 的表述时表示,待中央政策明确之后,上海将加快推进房地产税改革的试点工作。而三部门会签工作接近尾声,则意味着上海房地产税的改革试点,或将不日起航。 提要:上海市房管局局长刘海生在解读上海12条调控政策时表示,待中央政策明确后,上海将加速房地产税改革的试点推进工作。上�:椭厍焐媳ǖ饺棵诺氖缘惴桨钢�,基本都涉及了大户型、别墅等住宅类别的划分。 分类征税趋势 在此之前,向住宅恢复征收城镇房地产税的前期工作,主要由财政部进行。从2010年3月开始,财政部税政司地方税处,就已经开始对1986年出台的《城镇房地产税暂行条例》(下称暂行条例)进行修订,取消其中关于对城镇住宅免征城镇房地产税的优惠待遇。目前,暂行条例的修订已经基本完成。 财政部官员证实,对大户型、非自住和高档房征收房地产税,是对暂行条例进行修订的基本精神。在十一长假后,财政部以 答记者问 的方式公开发布的对房地产税费政策调整的解释材料中,相关负责人称,对住宅恢复征收税负, 是有必要的 。 记者了解到,在三部门对房地产税相关政策进行会签的过程中,针对住宅类型的划分,也进行了修改,别墅、大户型等住宅品类的范畴划分,或将出现在中央层面的与房地产税相关的文件表述中,而这些分类标准,将成为日后对住宅征收房地产税涉及税率等一系列问题时的基本框架。 上�:椭厍焐媳ǖ饺棵诺氖缘惴桨钢�,基本都涉及了大户型、别墅等住宅类别的划分。 为了达到保护自住需求的目的,试点当地的地方政府,可以根据当地的人均居住面积情况,划定一个免征面积,或免征的套数,但是采用免征面积这种方式的可能性较大。 前述消息人士告诉记者。 中央财经大学财政税收学院一位不愿具名的权威专家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遵循对资源占用缴纳税负的原则,根据房屋品类占用土地资源的程度不同,课以不同税率的税负,有可能也是公平的,但须周密计算人均自住面积并汇总家庭成员的组成情况。 财政部税政副司长尹伯钦曾在全国税法知识大赛启动仪式结束后,针对记者对相关问题的询问时表示,房地产税可以考虑采用差别税率。 但截至目前,记者掌握的情况表明,中央政府不会在试点尚未开展的情况下, 一刀切 地制定税率,而是将视试点城市的情况而定,目前,业界预估,上海试点方案的税率应在千分之八左右。 分类试点总结 记者了解到,目前上报至三部委的上海与重庆的房地产税改革试点方案,是两个不尽相同的方案。而根据目前三部门会签的情况,可能将允许两地以不同的方式,对房地产税改革进行试点,这其中就包括房地产税是以原值计征还是以评估值计征的核心问题。 聂梅生亦证实了这一说法。作为前建设部官员,聂梅生担任会长的全国工商联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下属的房地产协会,均是中央政府出台、修改、调整房地产政策的主要智能机构。 采用房产原值和评估值的方式计征,上�:椭厍炝礁龀鞘�,确实提出了两种不同的方式。 前述消息人士透露。所谓原值计征,即是以购房发票上的房产价值作为基础进行课税,这种方式的优势在于易于操作,缺陷在于难以计算在一定时间周期内,经历过大幅升值的房产价值。 所谓评估值计征,可以解决的是升值后的房产价值问题,但是问题在于评估工作的工作量巨大,短时期内很难完成。 只有试行一段时间后,才能更好地总结并推向全国。在推广过程中,各地也会根据情况选择上海、重庆或是国税总局的模式。 聂梅生在近日召开的某论坛间歇,向记者表示。对于这一说法,前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官员,表示不便评价。 此前,在全国税法知识大赛启动仪式结束后,在接受记者关于房地产税征收税基问题的询问时,财政部税政司副司长尹伯钦表示,城镇房地产税征收的税基,可以考虑以评估值进行计征,同时采用差别税率。 而此前,在某论坛上,社会科学院财贸所所长、税收专家高培勇则在接受采访时表示,未来房地产税按照评估值也就是市值计征,较为合理。 提要:上海市房管局局长刘海生在解读上海12条调控政策时表示,待中央政策明确后,上海将加速房地产税改革的试点推进工作。上�:椭厍焐媳ǖ饺棵诺氖缘惴桨钢�,基本都涉及了大户型、别墅等住宅类别的划分。 资料链接 名词解释 房产税,又称房屋税,是以房产作为课税对象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对房产征税的目的是运用税收杠杆,加强对房产的管理,提高房产使用效率,控制固定资产投资规�:团浜戏坎叩牡髡�,合理调节房产所有人和经营人的收入。 房产税大事记 1949年 建立后,政务院发布《全国税政实施要则》(1950年)将房产税列为开征的14个税种之一。 1951年8月 政务院发布《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将房产税与地产税合并为房地产税。 1973年 简化税制,把对国营企业和集体企业征收的城市房地产税并入工商税,保留税种只对房管部门、个人、外国侨民、外国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征收。 1984年 改革工商税制,决定恢复征收房地产税,将房地产税分为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两个税种。 1986年9月15日 国务院发布《房产税暂行条例》,同年10月1日起施行,但对住宅免征。 【】 责任编辑:老A 浅析绿色税收制度的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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