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_灿东财务 发布日期:2024年01月10日
销售预售房,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赵先生是一家机械制造企业的技术干部,去年7月初被派往德国协助客户安装和使用本企业销售的机械设备。在德国工作了6个月,期间,国内公司每月给他发放10000元人民币的工资(已扣除个人缴纳的社保费和公积金),德国客户方面每月则支付赵先生技术指导费用及生活补贴约合人民币8000元。德国公司每月8000元费用转到公司,再由公司发放给赵先生,同时该笔费用德国公司每月为其向德国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约合人民币1500元。今年1月份,赵先生回到了国内,面对在德国的6个月国内、国外两处发放的的所得应如何缴纳个税一头雾水。按照赵先生的情况,他的收入虽然分别由境内外单位支付,但根据《》(国税发〔1998〕126号)第四条的规定,因任职、受雇、履约等而在境外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境外,均为来源于境外的所得。赵先生在德国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技术指导费和生活补贴属于来源于境外的工资薪金所得,应合并计缴个人所得税。依据《》第七条的规定,纳税义务人从境外取得的所得,可以在应纳税额中扣除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煽鄢木惩饨赡筛鋈怂盟八岸钍侵父鋈死丛从诰惩獾乃靡勒崭盟美丛椿虻厍姆捎Φ苯赡刹⑹导室丫赡�,且能提供境外税务机关填发的完税凭证或其他完税证明材料原件的个人所得税款。需要注意的是,可扣除的限额不得超过该纳税义务人该国(或地区)的境外所得依照《个人所得税法》计算的应纳税额,超过部分虽然不得在本年度应纳税额中扣除,但可以在以后五个纳税年度内,从该国(或地区)扣除限额的余额中补扣。赵先生在雇主的协助下,按税法规定的要求提供了德国税务机关的完税证明凭证,境外已缴纳的税款获准从境外所得的应纳税额中抵扣。特别提醒:境外取得所得的纳税人,请妥善保管好在境外缴纳个税取得的完税凭证或其他完税证明材料,否则将无法享受境外税额抵扣的待遇。小资料:如何计税?赵先生虽从国内、国外两处都取得了收入,但按规定均属于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应将两处所得合并计缴个人所得税。每月应纳个人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10000+8000)-3500(法定减除费用)-1300(附加减除费用)=13200元应纳税额=13200*25%(税率)-1005(速算扣除数)=2295元因赵先生能提供在境外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的完税凭证原件,按规定准予从应纳税额中抵扣,即赵先生来源于国外的所得实际应纳税额为2295-1500=795元;所以抵扣后赵先生6个月实际上需缴纳个人所得税额为795*6=4770元。假设赵先生不能提供在境外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的完税凭证或其他完税证明材料原件,则境外所缴纳税款不能从应纳税额中抵扣,那么,赵先生6个月则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额为2295*6=13770元。【】 责任编辑:泥巴姐 旅客运输劳务为什么不能抵扣进项税
问:房产转租是否需要再缴房产税? 答: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的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单位和个人出租房产的,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按照取得的租金收入缴纳房产税,《房产税暂行条例》明确房产税的纳税义务人为房产所有人,而转租人对于转租房产不具有所有权,仅有使用权,所以转租行为不应征收房产税。 问:一般纳税人餐厅外卖到底适用17%还是6%的增值税率? 答:餐馆、饭店等餐饮企业销售外卖食品,不属于销售货物,不用按照17%缴纳增值税。根据营改增后相关规定,提供餐饮服务的纳税人销售外卖食品,按照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其中的一般纳税人,适用的是最低的6%税率。 提醒: 餐饮企业将未进行后续加工而直接与外卖食品一同销售的外购酒水、农产品发票等货物,仍应根据该货物的适用税率,按照兼营计算缴纳增值税。 问:哪些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一、根据《税务总局关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等有关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规定: 十、全面开展住宿业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销售额超过9万元)的住宿业小规模纳税人提供住宿服务、销售货物或发生其他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自行开具,主管国税机关不再为其代开。 住宿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仍须向地税机关申请代开。 十一、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 二、根据《税务总局关于开展鉴证咨询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号)文件规定: 一、试点内容 (一)全国范围内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销售额超过9万元)的鉴证咨询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 试点纳税人 )提供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咨询服务、销售货物或发生其他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可以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自行开具,主管国税机关不再为其代开。试点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仍须向地税机关申请代开。 本公告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三、根据《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规定: 九、自2017年6月1日起,将建筑业纳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销售额超过9万元)的建筑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称 自开发票试点纳税人 )提供建筑服务、销售货物或发生其他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自行开具。 问:已认证但未申报抵扣,还能抵扣进项税额吗?答:根据《税务总局关于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有关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8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已认证或已采集上报信息但未按照规定期限申报抵扣;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及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先比对后抵扣 管理办法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稽核比对结果相符但未按规定期限申报抵扣,属于发生真实交易且符合本公告第二条规定的客观原因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允许纳税人继续申报抵扣其进项税额。本公告所称增值税扣税凭证,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除本公告第二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未按期申报抵扣的,仍按照现行增值税扣税凭证申报抵扣有关规定执行。问:长期零申报的一般纳税人是不是要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答: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税务总局令第22号)的规定,除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纳税人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因此,纳税人不必担心。问:进行虚假申报或不进行申报行为的法律责任有哪些?答: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正)第六十四条规定: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 (以上问答内容来自北京国税,由 可开宿住,餐饮,等发票校编辑整理发布)相关推荐:【】 责任编辑:圆木木 纳税人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延期缴纳税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