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_灿东财务 发布日期:2024年0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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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试点纳税人哪种情况下可以申请开通临时开具原适用税率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权限?【回答】试点纳税人属于以下四种情形,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临时开具原适用税率数电票权限。(1)一般纳税人在税率调整前开具的发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且已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了红字发票,现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2)一般纳税人在税率调整前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且已申报缴纳税款但未开具增值税发票,现需要补开原适用税率增值税发票。(3)转登记纳税人在一般纳税人期间开具的适用原税率发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且已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了红字发票,现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4)转登记纳税人在一般纳税人期间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且已申报缴纳税款但未开具增值税发票,现需要补开原适用税率增值税发票。更多推荐: 登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还需要提供验资报告吗?
问:实行新税法后,支付境外公司、本公司客户佣金有何具体规定?涉及到哪些税? 答:付给境外企业佣金主要涉及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1、营业税。 《》第一条 在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 《》第四条 条例第一条所称在境内(以下简称境内)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一)提供或者接受条例规定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 因而,对于贵企业付给境外企业的佣金,因为该境外企业属于为属于境内企业提供的劳务,所以应属于上述应征营业税范围。 《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营业税扣缴义务人:(一)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受让方或者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所以,贵企业应作为代扣代缴该行为营业税的义务人。 2、企业所得税。 《》第二条第三款规定 本法所称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境内,但在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境内所得的企业。 第三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在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三十八条规定,对非居民企业在境内取得工程作业和劳务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税务机关可以指定工程价款或者劳务费的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 《》第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二)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 因此,境外企业为境内企业提供劳务,境内企业支付境外企业劳务佣金,应区分是否属于在境内设立了机构、场所,对于这一点的判定,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进行: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三款所称机构、场所,是指在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包括: (一)管理机构、营业机构、办事机构; (二)工厂、农场、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 (三)提供劳务的场所; (四)从事建筑、安装、装配、修理、勘探等工程作业的场所; (五)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 区分两种情况进行处理:(1)境外公司在境内设有常设机构:如果该境外公司属于《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在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其发生在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境外企业负有主动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义务,以机构、场所所在地为纳税地点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税务机关可以指定劳务费的支付人境内公司为扣缴义务人。 (2)境外企业在境内未设常设机构:如果该境外企业属于《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在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则对于其非居民企业的劳务所得应按劳务发生地确定是否征收企业所得税,该企业所提供的劳务确实在境外,则不属于来源于境内的所得,对于非居民企业应仅就其来源于境内所得征收企业所得税,贵企业也无需为其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责任编辑:冠 取得地产企业违约赔偿金是否缴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