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_灿东财务 发布日期:2024年01月10日
外币为本位币的外商投资企业弥补亏损的问题
政策引入《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所得税居民个人,从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那么境外所得如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呢?我们先来了解下具体的概念。一、境外所得《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号)规定,下列所得,为来源于境外的所得:(一)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境外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二)境外企业以及其他组织支付且负担的稿酬所得;(三)许可各种特许权在境外使用而取得的所得;(四)在境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而取得的与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所得;(五)从境外企业、其他组织以及非居民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六)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境外使用而取得的所得;(七)转让境外的不动产、转让对境外企业以及其他组织投资形成的股票、股权以及其他权益性资产(以下称权益性资产)或者在境外转让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但转让对境外企业以及其他组织投资形成的权益性资产,该权益性资产被转让前三年(连续36个公历月份)内的任一时间,被投资企业或其他组织的资产公允价值50%以上直接或间接来自位于境内的不动产的,取得的所得为来源于境内的所得;(八)境外企业、其他组织以及非居民个人支付且负担的偶然所得;(九)财政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二、计算应纳税额的基本方法(一)居民个人来源于境外的综合所得,应当与境内综合所得合并计算应纳税额;(二)居民个人来源于境外的经营所得,应当与境内经营所得合并计算应纳税额。居民个人来源于境外的经营所得,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计算的亏损,不得抵减其境内或他国(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但可以用来源于同一(地区)以后年度的经营所得按税法规定弥补;(三)居民个人来源于境外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以下称其他分类所得),不与境内所得合并,应当分别单独计算应纳税额。三、境外所得抵免限额及其计算新《个人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居民个人从境外取得的所得,可以从其应纳税额中抵免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但抵免额不得超过该纳税人境外所得依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即抵免限额。我国个人所得税境外抵免,采取分国分项计算汇总确定限额,分国不分项抵免境外已纳税额。居民个人来源于一国(地区)的综合所得、经营所得以及其他分类所得项目的抵免限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一)来源于一国(地区)综合所得的抵免限额=境内和境外综合所得依照我国税法计算的综合所得应纳税额×来源于该国(地区)的综合所得收入额÷境内和境外综合所得收入额合计(二)来源于一国(地区)经营所得的抵免限额=境内和境外经营所得依照我国税法规定计算的经营所得应纳税额×来源于该国(地区)的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境内和境外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合计(三)来源于一国(地区)其他分类所得的抵免限额=该国(地区)的其他分类所得依照我国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四)来源于一国(地区)所得的抵免限额=来源于该国(地区)综合所得抵免限额+来源于该国(地区)经营所得抵免限额+来源于该国(地区)其他分类所得抵免限额下面一起来看个例子居民个人李某是境内A公司职员,2019年全年取得A公司支付的工资薪金收入140000元,2019年3月,李某在网上承揽境外甲B公司的一项设计业务,通过互联网远程工作,2019年取得B公司支付劳务报酬折合人民币200000元。2019年5月,李某的一本著作被境外乙国C出版社出版,取得稿酬所得折合人民币80000元。李某的劳务报酬所得和稿酬所得,已按甲国税法缴纳所得税15000元、其他税收10000元;按乙国税法缴纳所得税9600元、其他税收7000元。李某2019年申报符合条件的专项附加扣除有两项,其中子女教育扣除1000元/月,赡养老人扣除2000元/月。假定不考虑其他扣除项目,请计算李某在2020年3月汇算清缴时,应补(退)个人所得税多少元?【解析】:李某在2020年3月汇算清缴时,应补(退)个人所得税计算如下:(1)李某在境外甲、乙国取得的综合所得,按照来源(地区)税法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可以限额抵免。李某甲国待抵免税额为15000元,乙国待抵免税额为9600元;李某在甲国、乙国缴纳的其他税收不得抵免。(2)计算李某境内、境外全部综合所得应纳税额。来源于境内工资薪金收入额=140000(元)来源于甲国的劳务报酬收入额=200000×(1-20%)=160000(元)来源于乙国的稿酬收入额=80000×(1-20%)×70%=44800(元)全部综合所得收入额=140000+160000+44800=344800(元)境内境外全部综合所得应纳税额=(344800-60000-3000×12)×20%-16920=32840(元)(3)李某在境内预缴税额。年度按累计预扣法预缴税额=(140000-60000-3000×12)×10%-2520=1880(元)(4)计算李某甲国所得税抵免限额。甲国抵免限额=境内境外全部综合所得应纳税额×甲国综合所得收入额÷全部综合所得收入额=32840×160000÷344800=15238.98(元)抵免限额大于在甲国实际缴纳的所得税15000元,按实际缴纳的税额15000元抵免。(5)计算李某乙国所得税抵免限额。乙国抵免限额=境内境外全部综合所得应纳税额×乙国综合所得收入额÷全部综合所得收入额=32840×44800÷344800=4266.91(元)抵免限额小于在乙国实际缴纳的所得税9600元,按抵免限额4266.91元抵免。乙国未抵免税额=9600-4266.91=5333.09(元),可在以后5年内李某从乙国取得的所得抵免限额有余额时抵免。(6)计算李某汇算清缴时应补(退)税额。应补税额=32840-1880-15000-4266.91=11639.09(元)。想要全面了解新个税征收原理及相关政策,掌握新个税申报软件及具体操作流程?一定不要错过,仅需398元(实务畅学卡免费),吕乐老师带您剖析新个税政策,规避风险,全面掌握新个税。
简介: 在年度汇算清缴工作结束后,企业面临的一个现实问题就是如何应对即将到来的税务稽查。特别是近日各地税务机关均下达了文件,要求一些重点企业按照文件提供的业务提纲先进行自查,然后税务机关再进行重点核查。同时,和往年不同,今年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均开始实施新法,政策变化大,配套和过渡政策多,这使得企业想不紧张都难。在此情形之下,不论是正在自查的企业,还是将要被检查的企业,当务之急,就是要积极找问题,把涉税风险提前挡在门外。 工资薪金是企业日常经营中的一项常规费用支出,根据《》(以下简称 《实施条例》 )的规定,对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在税前扣除。这里所称的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除上述规定外,随后出台的《》(国税函[2009]3号)进一步解释称,《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 合理工资薪金 ,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一)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二)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三)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四)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五)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专家就此分析指出,新税法实施后,对于个人工资薪金所得判定的一个重要变化就是以是否合理为标准。而国税函[2009]3号文是税务机关判断工资薪金列支是否合理的一个重要依据。因此,企业可按照上述文件精神,准确把握 合理工资薪金 的内涵,逐一进行自我排查比对,发现问题,尽早解决,有疑问的地方应该积极与主管税务机关及时沟通,避免在重点检查阶段被查处。特别是对于一些分支机构较多,业务复杂,人员较多,构成也比较复杂的大型的集团公司,企业的财税人员应严格审查相关列支问题,重点排查企业是否超出规定范围为员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 为了帮助企业更好的把握工资薪金方面的风险问题,专家为我们总结了四项企业容易忽视的与工资薪金有关的费用列支问题。 1、各种保险的列支 专家指出,准确把握允许税前扣除的社会保险费支出,可以从六个方面来理解,第一,扣除的对象包括基本社会保险费(具体包括基本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补充养老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第二,其扣除范围和标准以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的规定为依据,超出该范围和标准的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第三,准予在税前扣除的补充养老保险费和补充医疗保险费,限于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范围内,超过部分不允许扣除。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按照最近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布的《》(财税[2009]27号)的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第四,企业按照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法定人身安全保险费,例如企业为从事高空危险作业的职工购买意外伤害保险,允许税前扣除。第五,规定之外的商业保险支出不能税前扣除。这一点需要企业特别注意,因为现在不少效益好的企业都为员工上了各类商业保险,按照《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除企业依照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其他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外,企业为投资都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第六,企业按规定支付的财产保险费,准予扣除。同时注意,企业参加商业保险后,发生保险事故时,根据合同约定所获得的赔款,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抵扣相应财产损失。 2、住房公积金的列支 目前,我国存在着一些效益不好的企业经常拖欠职工的住房公积金,一些效益较好的单位则有意将一些应税福利,如将各类补贴、津贴打入 住房公积金 账户,并借此进行逃避税收的情况。对此,专家提醒企业,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规定,以及《》、《》(建金管[2005]5号)等文件精神,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同时,对高收入行业及个人的缴存基数,被限制为不超过当地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在自查过程中,企业要特别注意不要超标列支。 3、私车公用补贴的列支 为了节约经营成本,不少企业存在租用员工车辆办公的情况。对此,专家提醒,虽然目前并未对此作出明确规定,但一般来说,私车公用是比照《》国税函[2007]305号)的规定来执行。按照该文件的规定,企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在规定的标准内,为员工报销的油料费、过路费、停车费、洗车费、修理费、保险费等相关费用,以及以现金或实物形式发放的交通补贴,均属于企事业单位的工资薪金支出,应一律计入企事业单位的工资总额,按照现行的计税工资标准进行税前扣除。因此,企业因使用私人车辆而以现金、报销等形式向私人车主支付的相关费用,均应视为个人取得的公务用车补贴收入,企业应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如果是本企业职工的,按照 工资、薪金所得 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如果是非企业人员的,则按照 劳务报酬所得 计征个人所得税。如企业不履行代扣代缴义务,企业最高可被处3倍的�?�。 但需要指出的是,目前不少地方也出台了相关的规定,企业如果在自查中发现类似问题,应及时和当地主管税务门进行沟通。比如,《》(京地税企[2003]646号)第三条就规定,对纳税人因工作需要租用个人汽车,按照租赁合同或协议支付的租金,在取得真实、合法、有效凭证的基础上,允许税前扣除;对在租赁期内汽车使用所发生的汽油费、过路过桥费和停车费,在取得真实、合法、有效凭证的基础上,允许税前扣除。其它应由个人负担的汽车费用,如车辆保险费、维修费等,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4、差旅费的列支 《企业所得税法》对成本费用支出作了原则性规定,但并未对差旅费的开支范围、开支标准进行具体明确。然而,专家提醒,没出台文件,并不意味着企业就可以从中投机。因为与其他费用一样,税务机关在掌握税前扣除的问题上,依然是实质重于形式。也就是说,税务机关核查企业的差旅费时,都会要求提供相关的证明资料和合法凭证,否则,是不会允许在税前扣除的。差旅费的证明材料主要应包括:出差人员姓名、地点、时间、任务、支付凭证等。 此外,差旅费的个税问题也需要引起注意。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83号第二条的规定: 工资、薪金所得应根据税法统一规定,严格按照 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的政策口径掌握执行。除统一规定减免税项目外,工资、薪金所得范围内的全部收入,应一律照章征税。 关于差旅费的开支标准,新的《》也无具体规定。各地的标准也不尽相同,但是,都必须有真实合法的票据,非个人性质的支出,并且在当地规定的标准以内,才允许在税前扣除。 最后,专家还提醒,企业自查查出问题后,不要存在侥幸心理,把 问题账 继续作下去。因为,为了达到强化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和规范工资薪金支出的税前扣除的双重目的,税务总局在前不久刚刚出台了《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个人工资薪金所得与企业的工资费用支出比对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59号)。该文件的实质就是要加强对个人工资薪金的监管。此外,税务总局在《》(国税发[2009]85号)中也特别要求:国税局、地税局要加强协作,对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中的工资薪金支出总额和已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总额进行比对。对二者差异较大的,地税局要进行实地核查或检查,对应扣未扣税款的,应依法处理。2009年度比对范围不得低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总户数的10%。 简述企业道德和管理道德在经营管理中的作用
